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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上班時接觸鮮花,致哮喘發(fā)作死亡…算工傷嗎?

2020年05月01日 16:17 來源:南國早報 作者:王斯 農(nóng)懿楚 編輯:潘曉明

南寧一女子上班時接觸鮮花,致哮喘發(fā)作死亡…算工傷嗎?

自2018年5月1日開展跨區(qū)劃集中管轄行政案件改革試點工作以來,南寧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共審理涉及勞動者權(quán)益保障相關行政案件162件,審結(jié)139件。這其中,有關工傷認定爭議的案件占很大比例。

近日,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向社會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,以案說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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鮮花致女子哮喘發(fā)作死亡

人社部門認定她是工傷

廖某是南寧某投資公司旗下酒店的客房副經(jīng)理。2018年10月13日,她在酒店接觸婚宴服務使用的鮮花后,出現(xiàn)打噴嚏、呼吸困難等癥狀。

廖某患有哮喘、接觸花粉、煙霧等多種物質(zhì)后有哮喘發(fā)作史。在經(jīng)過11天的搶救后,廖某因呼吸衰竭死亡。

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(簡稱南寧市人社局)認定,廖某的死亡屬于工傷。南寧市某投資公司于2019年4月將南寧市人社局告上南寧鐵路運輸法院。

該投資公司認為,廖某死亡是因她自身重度哮喘、過敏性休克等疾病突發(fā)造成,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定條件。

南寧市人社局反駁,廖某從接觸鮮花受到傷害到誘發(fā)疾病死亡有密切關聯(lián)性,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。

一審法院認為,南寧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正確,駁回南寧某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。該公司目前已提出上訴。

法官說法:

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4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:“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�!惫J定需同時滿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3個條件。

因此,廖某的死亡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工傷認定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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